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1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6时9分,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苏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宿迁市洋河新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时,与沿着**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后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6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兵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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