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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车库,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50分,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悬挂吉B*****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海拉尔区成吉思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鑫农大酒店前路段,与行人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受伤,葛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认定,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经历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邵某某、韩某某、白某某、褚某某、苗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案件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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