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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木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乡**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无号牌凤凰牌正三轮摩托车拉载被害人王某某(女,70岁)沿木兰县****街由东向西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跃进五道街与跃进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曹某某驾驶的黑L****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葛某某本人受伤、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挽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木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医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木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平 

                               检察官助理:朱佳

2020年12月3日

                              (院   印)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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