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村**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葛某某驾驶皖******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广东翁源县沿105国道往龙南县城方向行驶。18时44分,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且行经有斑马线路段时未减速慢行,遇前面同方向由赖某甲驾驶的赣******二轮摩托车从慢车道驶入快车道准备实施左转弯时,两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赖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葛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接受龙南县公安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赖某乙、赖某丙证言;3.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荣平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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