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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原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家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严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5时20分,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A5****小型轿车,沿宁滁快速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6K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边电线杆、树木造成车辆侧翻,事故造成葛某某、严某甲受伤,车辆、电线杆、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严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3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严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主动报警,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葛某某有犯罪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马林

2020年9月17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家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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