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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21时40分,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1从荔浦荔城镇往青山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86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甲受伤后送荔浦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葛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 “110”报警电话,之后葛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荔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C****1二轿车一辆;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锟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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