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县**乡**村**号,沧州市运河区**宾馆厨师,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起,被告人葛某某为沧州**医院介绍客户做体检办理健康证,从中收取提成。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葛某某明知沧州**医院因新冠疫情影响暂不开展体检及办理健康证的业务,仍通过朋友圈对外宣称可以办理**医院的健康证,有人联系办理时,葛某某就在未经任何体检、无需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私下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加盖“沧州**医院”印章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交付给对方。自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葛某某共伪造加盖“沧州**医院”印章的健康证一百余份,从中营利。案发后,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所办理的假健康证予以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沧州**医院的健康证和葛某某所伪造的假健康证;2.沧州**医院出具的办理健康证流程、案发时间办理号段等说明;3.证人庞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沧州**医院孙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微信聊天内容、微信转账记录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未经任何体检为餐饮从业人员伪造加盖沧州**医院公章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数量一百余份,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系自首。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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