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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高州市**住宅区****房,现住高州市********楼。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葛某某因外出打工原因,通过中介办理一个名为“李**”的假身份证。2012年6月,葛某某用该身份证向中国工商银行高州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尾号为9820的信用卡。从2014年7月开始,葛某某出现透支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截至2015年4月20日止,葛某某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合计26577.18元。案发后,葛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高州支行还清欠款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并于2020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具有刑事和解和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住高州市**路**区**号**楼

2.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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