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5时43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会宝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至兰陵县人民医院西时,将路中心护栏撞坏。经鉴定,被告人葛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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