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豫R1****小型汽车沿南阳市张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第二十一小学门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葛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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