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万福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路自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1mg/100ml。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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