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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县**镇**小区**号**室,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6小型普通客车,从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小区地下车库驶出时,碰撞到车库出口处的车辆识别器,后又将该车驶回小区地面车位停放时又碰擦了相邻的一辆牌号为甘E****1轿车,导致车辆识别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逃回小区**号**室家中。期间,该小区保安通过汽车的牌号找到业主葛某某居住地,因葛某某拒绝开门遂报警。经对葛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经抽取葛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ml。经事故认定,葛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葛某某已赔偿车辆物损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人口库信息证实,被告人葛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小区保安报警而案发,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葛某某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葛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证实,葛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6.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葛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9年7月3日21时35分许,民警接报后出警至**镇**路**弄**号**室,敲门后王某某开门,发现该女子有酒气,王某某称其丈夫葛某某在卧室,后民警至卧室将在室内睡觉的葛某某叫醒,发现该男子也有酒气。后与前来增援的交警协同将二人带至长兴卫生院抽取血样。

8.公安机关调取的谅解书证实,葛某某已赔偿车辆物损并获得书面谅解。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3日21时30分许,其在崇明区**镇**路**弄门卫室当班时听见了碰撞声,其查看发现地下车库的车辆识别器已被撞坏,现场没有车子,后其和保安队长倪某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撞坏识别器的是一辆为沪A*****6的白色SUV轿车。一会儿该车又驶回小区,是个男子驾驶的,后其和倪某某经查找在小区**号门口附近地面停车位发现该车未熄火,并与停在旁边的一辆牌号为甘E的轿车又发生了碰擦,但驾驶员不在。后倪某某就到**号楼里面去找车主并报警。

10.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3日21时30分许,其在小区办公室值班时,从门岗当班保安徐某某处获悉地下车库出口的车辆识别器被撞坏了,肇事车没看见。二人就通过查看门岗保安室的电脑,发现撞坏识别器的是一辆为沪A*****6的白色SUV轿车。后二人在小区**号西南侧的车位处发现了那辆SUV,该车还把停放在旁边车位上的一辆白色的轿车也碰擦了,该车未熄火,驾驶员不在,其根据SUV车牌号知道驾驶员是住小区**号**室的业主,其上门去敲门、敲窗、喊话但无人回应,前后持续有25分钟左右,其遂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后去敲门,女业主把门开了,后警察把男、女业主都带走。被撞坏的车辆识别器维修费不高,其公司领导说不需要业主赔偿。

11.证人叶某某的证实证实,2019年7月3日20时许,其将车牌为甘E****1小型轿车停放在**镇**路**弄**号附近的车位上。22时许,小区保安告知其轿车被别的轿车碰了,其即往停车处查看,发现其轿车被一辆车牌为沪A******6的新能源汽车碰擦了,该车还未熄火,司机不在车上。其车的左后侧被剐蹭了。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3日晚上7点多,在崇明区**镇**路**弄**号**室家中因同老公吵架自己一个人喝了半瓶白酒,因酒喝多了,后就在家中睡觉了,葛某某喝了点白葡萄酒后就出去了。之后其不知睡了多长时间,迷糊间听到有人在敲窗、敲门,其就起床后去开门,看到警察在门外,后其和葛某某被警察带去派出所。

1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7月3日21时许,其和老婆王某某在崇明区**镇**花苑**号**室家中吵架,王某某和自己都喝了酒,后其独自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6的轿车到**镇**乐苑去看女儿。当其驾车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行驶至地面时碰到车牌的自动显示器,后将车往前开了10米左右停在小区路边几分钟,觉的车停在路旁会挡住别人的车辆通行,就把车先开回**号楼地面停车位,回家拿钱准备去处理此事,然后其开回到小区地面停车位时,在停车过程又碰擦了相邻的一辆白色大众车。接着,其就回家中,自述又喝了酒。期间,小区保安敲门、敲窗、喊话二十余分钟。葛某某辩解未听到。直至警察来家敲门,老婆去开门,后夫妻俩人被警察带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已赔偿车辆物损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712****。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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