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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因在本案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1月14日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粤YT****号牌(套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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