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3时45分,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104国道1041公里700米处与魏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左转的号牌为皖M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出警民警口头传唤葛某某到张八岭中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后民警将葛某某带至本市张八岭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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