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沈家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冀G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承高速五一路收费站时,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崇礼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15mg/100ml。同日23 时45分,在张承高速上由医务人员提取被告人葛某某血液样本;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崇礼大队于2019年11月24日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00mg/100ml。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崇礼大队受案登记表、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葛某某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葛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崇礼大队鉴定委托书;被告人葛某某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葛某某醉驾查获过程、血液送检过程视频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耀平
检察官助理:王文韬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葛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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