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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街道办****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单元**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D****号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草金路由武侯区方向往双流九江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流区草金路马家寺路口时,与廖某某驾驶并临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R****号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葛某某、廖某某受轻微伤。经检验鉴定,葛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66.3/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对廖伟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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