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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4********,汉族,初中文化,重庆**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26日被罚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平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绕城公路平良大街下桥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苑**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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