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物业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苏A****号牌(非南京市车管所核发)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寅春路时被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6mg/100mL血。经鉴定,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车属性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扣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检察官助理:汪小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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