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镇**大街**号,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号楼**单元**室,职业:职员,政治面貌:中共党员。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京******号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至任丘市燕山道与渤海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科鉴定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鉴定意见:葛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供述: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稳扣
检察官助理:李汉良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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