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冀******轿车行驶至河间市**路口处,被河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2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字4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景震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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