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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阜城县**镇**路**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冀T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阜城县**路与**大街交叉路口时与甄某某驾驶的冀T3****号小轿车相撞,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图、当事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阜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三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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