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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60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办事处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国际**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庆春路附近出发,途经庆春东路、秋涛路、秋石高架等路段。当日凌晨3时16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车沿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上城区秋石高架转复兴大桥匝道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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