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8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路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1.8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吹气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葛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85mg/100ml;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为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录像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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