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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葛**,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住河南省荥阳市**村**家。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9日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葛**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后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在荥阳市郑上路三公路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肖**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碰撞,致葛**、肖**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葛**驾车逃逸。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检验,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2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葛**事故全部责任,肖**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抽取静脉血样照片、调解协议、收到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肖**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的供述;

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9]1901464号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河北津实[2019]交鉴字第3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车辆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9月 23日

附:

1、被告人葛**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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