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7年5月8日,葛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葛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7时许,葛某某无证驾驶陕K2****黑色现代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龙镇武路李家圪堆疫情检查站时,被米脂县公安局疫情检查民警发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依法带回米脂县交警大队龙镇中队接受调查,经酒精呼吸气检测仪检测葛某某呼吸气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2020年2月5日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葛某某血醇检验结果为:葛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4.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无证驾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葛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静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件卷宗壹册
3.电子光盘壹张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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