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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庄**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于1995年10月26日被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南京市浦口区兴浦路上的“跃堂”狗肉馆附近出发,沿兴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市公用事业技工学校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14日,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南京摩杰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附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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