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3月7日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至磐石市**公路1公里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葛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为13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第38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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