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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79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0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东莞市麻涌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2000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8月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某某予以假释。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醉酒(经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7****的汽车从东莞市麻涌镇时代广场小区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麻涌镇沿江东一路新涌水闸桥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闽C7****汽车发生碰撞,致闽C7****汽车刮碰停放在该处路边的粤A2****汽车及碰撞路边灯柱,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三车、灯柱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接报到达现场将葛某某带走调查。2019年10月21日,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欧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葛某某已赔偿欧某某1300元,赔偿相关单位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谅解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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