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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南行驶至林西县林西县镇秀林街河畔小区北门附近路段时,与由东向南谢某某驾驶的蒙D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2019年12月30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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