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员工,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沟**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8年12月16日凌晨,饮酒后驾驶苏K2****小型轿车,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莲花新村六区出发,途径中环高架、苏同黎公路,当车辆沿苏同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坊高速路路口北侧300米路段时,撞上路面施工隔离栏。
经鉴定,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 /100ml。
被告人葛某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文某某证言;
4.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甪直中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处警、血样提取及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