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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鲁KF****小型汽车,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起步环岛往罗源县起步镇起步村方向行驶,途经起步镇港头村路段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血。随后,民警依法抽取了被告人葛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葛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g/100ml血,已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民警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葛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罗公(起步)现检字[2020]第41、4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5.其他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微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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