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葛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长清区**街道**村**号。2017年1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6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其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市中区党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葛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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