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郯城县**大队**中队**。2019年10月24日被郯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郯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葛某某在郯城县**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县**大队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111000元,个人实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永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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