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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25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 月份,被告人葛某某从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边某某等人处收购共计8套银行卡,再将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刘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400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材料3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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