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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3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镇**村**屯**,被告人葛某某无故阻拦辽宁省**工程有限公司正常施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宋某某因此打电话报警。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临场,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葛某某使用暴力,用手将民警刘某某胳膊抓伤,用脚将民警蔡某某、陈某某踹伤,用脚将辅警左某甲和左某乙踹伤,均未构成轻微伤以上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大连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手册等;2.证人陈某某、左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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