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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家属楼**,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在镇赉县**局门前,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大队执法人员林某某、孟某某正常执法查处葛某某非法营运的过程中,葛某某停车后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突然开车加速撞向执法人员林某某,致使林某某趴在车前车盖处,葛某某将其撞行5米左右,林某某从前车盖掉在地上,葛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镇赉县医院陪同林某某做检查,后被民警带到到镇赉县公安局接受讯问。2020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和解,林某某谅解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证件复印件、出院诊断书、谅解书、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从事非法营运过程中,在被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大队查处时,拒不配合,用车辆撞执法人员,致使执法人员受伤住院,阻碍了执法人员正常工作的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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