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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现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 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北某饭店内滋事,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窦某某带领辅警前往处置,被告人葛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用拳头将民警窦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窦某某外伤致面部软组织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萍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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