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庄**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樊某某带领四名协警在郓城县**镇**路和**路的交叉路口西侧对过往车辆依法进行道路稽查。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口西500米邵集东桥西侧时,为逃避检查,突然掉头向南沿小路逃跑,民警樊某某发现该情况后,断定逃跑车辆有交通违法重大嫌疑,遂驾驶警车带领两名协警从东侧道路绕到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方责令其停车,准备依法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葛某某拒不下车接受盘查指令,并驾车突然加速撞开警车后逃跑,导致警车严重受损。经鉴定,被损坏警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卢某某、王某某证言;3.视听资料:事发现场录像;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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