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2017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左右,在合肥市新站区**路**路交口“少荃湖综合治理工程”工地附近,被害人樊某某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停放于上述工地路边以阻挠被告人葛某某运输土方车队的行驶,后被告人葛某某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型客车(车牌皖******)两次撞击被害人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皖******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5月25日的合肥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77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葛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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