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赌博,先后于2013年2月26日、2015年3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四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泗阳县穿城镇龙蟠小区,酒后无故滋事,持斧头将被害人孙某某砍伤,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右手手掌受伤。被害人被群众送至穿城医院治疗。后在泗阳县穿城医院内,被告人葛某某又持匕首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恐吓,被害人孙某某被吓跑。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徐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医院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