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701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3年3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2018年9月26日执行期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10月10 日,被告人葛某某同朱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别某某、葛某某二人先后在蒲城县东环路某商务宾馆**房间、迎宾路南段红磨坊**房间开设赌场,组织马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10余赌博人员,利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另案处理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马某某、葛某某、孙某某、孙某民、赵某某、孙某虎等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合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零散材料三页;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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