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2********,专科文化,现住松山区**华府一期**号楼**室。2017年4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时许,在赤峰市新城富和国际C区北门路边,被告人葛某某酒后坐在陈某某汽车引擎盖上,并与陈某甲发生厮打,致陈某甲右足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葛某某向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鉴定意见;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滋事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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