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葛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葛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退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25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甲的妹妹葛某乙与杭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谢某某法官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葛某乙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二审部分改判。葛某乙仍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裁定驳回。后葛某乙再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3日决定不予支持。

2019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葛某甲因同上述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不满谢某某法官的一审判决,遂携带一把菜刀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信访,宣称要跟谢某某法官拼命。

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葛某甲再次携带一把菜刀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宣称要杀谢某某法官,民警接葛某甲投案电话后到法院处警时,从葛某甲处查获菜刀一把。

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检察官助理:吴争

十六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

2、公安卷4卷、检察卷1卷、随案移送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