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小区****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陈小瑞,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5月底至2019年8月初,在东海县桃林镇南芹村马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涉及赌资人民币139660元,从中非法渔利人民币约1.2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及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徐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5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