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户籍地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在游戏中开设用于赌博的“房间”,组建、管理微信群,招揽微信群中人员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每场从“大赢家”处抽取5元或者3元的“房费”。期间,被告人葛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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