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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2005年6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变更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1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因抢劫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31号楼6单元503室的李某某(已殁)出资人民币3万元作为租金,购买42个操作单元的21台游戏机,并由被告人葛某某出面与房主王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吴宁中医诊所南侧的门市房做为赌博场所,通过兑换现金的方式吸引顾客参与赌博。经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负责游戏厅的日常管理、招聘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收取赌资。至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葛某某共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认定,赌博机台数为42台。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白色MI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刑事判决书、李猛住院病案、注销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现实表现、百度地图绘制图二份、微信转账记录、收缴专用收据;

3.证人王某甲、石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等11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公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

7.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兑换现金的方式经营管理游戏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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