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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抓获;于2019年3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葛某某坐车来到宝鸡市凤翔县唐村乡邱村其朋友赵军家里要账,因当天赵军不在家,只有赵军父母在家,葛某某便坐在赵军家里等赵军回家。下午18时许,赵军打电话给葛某某称回家后要用刀砍葛某某,葛某某便拨打110报警,随后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出警进行调解。晚上19时30分左右,葛某某离开赵军家徒步走到凤翔县柳林镇西凤酒厂附近坐车准备回家。晚20时许,葛某某在凤翔县柳林镇西凤酒厂附近遇上了殷某某驾驶的陕C****8出租车,葛某某称要到兴平市桑镇三解村去,以400元的车费谈好价格后,葛某某坐上殷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沿西宝北线(S104省道)往兴平走。途中殷某某驾驶出租车拉着葛某某先给出租车加了次天然气,途经凤翔县长虹街道时,二人又在长虹街道西街饭店吃了顿饭。后葛某某坐着殷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沿西宝北线经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武功县往兴平市三解村走。晚23时许,殷某某驾驶出租车到达兴平市三解村后,葛某某让殷某某继续向前开,从三解村东桥向南走,向南行至三解村砖厂后,葛某某又让殷某某往西边开,后当车行至桑镇何耳村村西时,葛某某指着路南边第一户人家的房子说他家到了,让殷某某停车,殷某某刚把车停下,葛某某就掏出自己的手机放在殷某某的脖子上,接着,葛某某让殷某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殷某某称自己身上没有钱,葛某某又问殷某某车上有没有钱,后殷某某拿出在出租车上放的用夹子夹的一沓钱,殷某某刚把钱拿出来,葛某某迅速把钱拽走,后下车逃跑。之后葛某某向南跑到了西宝高速隔离网跟前后又向西跑,沿一条南北小路向南跑到了其村子焦朋超家。当晚,葛某某住在了焦朋超家,第二天早上,葛某某回家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进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照片卷一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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