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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挪用公款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0********,汉族,专科文化**人民政府**因涉嫌职务犯罪,经辉南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114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葛某某任**镇**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现金、现金支票和单位财务章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从单位账户及库存现金中挪用公款15.9639万元,后因无偿还能力潜逃,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12日,葛某某将涉案赃款15.9639万元全部上交并被辉南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1年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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