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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汨罗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因当天过生日便约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朱某某以及另外一个同事一起吃夜宵,期间被被害人王某乙遇见,王某乙当场喊朱某某回家未果后,又电话联系朱某某回家,后王某乙还因此事在家与朱某某发生争吵。次日下午17时许,王某乙打电话给葛某某,要其不要再喊朱某某吃夜宵,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挂掉电话后,王某乙便赶往罗城医院找葛某某,葛某某看到王某乙后,也快速迎了上去,两人碰面后,均持钥匙互相打斗。期间,葛某某持钥匙击打王某乙左颞部一下,挥拳击打王某乙左颞部两下。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侧颞蝶区骨折、左颞叶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此期间,葛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药费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手机电子数据报告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有过错,同时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药费8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庆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被羁押在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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