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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7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门**号2008年因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4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年12月23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9时许,在古冶区被告人葛某某家中,葛某某和刘某某酒后发生口角,葛某某用菜刀将刘某某右脸部砍了一个口子,刘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的伤情鉴定、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雨

2020年12月29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滦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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